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12502690A號、外交部外條法字第111010796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三十八條之一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
    二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