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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69年2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80147626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各校僑生輔導經費以辦理第二點所列各項輔導工作之必要費用為準(不包括人
        事費及各項津貼)。
     (二)以部分補助為主,受補助學校應提列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但受補助學
        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者,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三)同一會計年度內,辦理性質相同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計畫額度:由本部視各校在學僑生人數、實施計畫項目及內容等,依下列規定核定
        計畫額度:
        1.基本補助金額:以每名僑生新臺幣六百元計算。
        2.審查補助金額:視實施計畫內容及學校配合款之多寡,每計畫項目分別核給一至
         五之權重,並核算為審查總權重;每單位權重之補助金額以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
         為原則。

  • [修正]
  • 七、經費申請及審查:
     (一)各校應依第二點所列各項僑生輔導工作,擬訂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
        ,將全年度舉辦之各項僑生輔導活動逐項詳列(格式如附表一),並填具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
        部申請補助。
     (二)由本部業務單位依補助原則進行書面審查,簽陳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學校。

  • [附表]
  • 附表一-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

  • [修正]
  •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
        1.大專校院:備據函報本部請領。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據核轉本部請領。
        2.高級中等學校:備據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請領。但直
         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據核轉本部國教署
         請領。
     (二)補助經費之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將全年度僑生輔導經費收支結
        算表與僑生輔導辦理成果及檢討報告表(格式如附表二),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事
        宜:
        1.大專校院:函報本部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轉本部辦理。
        2.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教署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各該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國教署辦理。
     (四)經費補助以核定數額為限,超支一概不予追加補助。
     (五)計畫經費撥付、支用、結報及結餘款繳回,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附表]
  • 附表二-僑生輔導辦理成果及檢討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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