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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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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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之清寒僑生助學金核
發,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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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計算:
1.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該學年度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函報本部。
2.本部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各校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
),核定該學年度各校補助名額。
(二)補助類別:
1.就讀技專校院五專部前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者。
2.就讀大學校院(含技專校院大學部、二專部、五專部後二年及僑生先修部)者。
(三)補助額度:前款各類別每月支給標準額度,視會計年度經費預算,由本部定之。
(四)補助年限:一年,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限制:
1.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
,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2.僑生請領本助學金之其他相關限制,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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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助學金每年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其就讀年級順序(總流水編號)造冊(格式如附件二)
一份,並檢附前點第二款之審查紀錄影本,於當年度第二次(九月至十二月)經費
請撥時併同陳報本部。
(三)請撥時間:本部經費依會計年度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經費為一月至八月,
第二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月。第一次經費之學校請撥期限為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前,第二次經費請撥期限為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四)請撥方式:
1.大專校院:依前款分次備據並造具請領表(格式如附件三)一式二份陳報本部請
領;其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四)留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2.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部國教署)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依前款分次
備據並造具請領表一式二份向本部國教署請領;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供審計機
關查核。
3.直轄市政府所轄大專校院:依前款分次造具請領表一式三份,函報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並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據及彙送請領表一式二份陳報本部請領;
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4.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依前款分次造具請領表一式三份函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據及彙送請領表一式二份陳
報本部國教署請領;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五)學校應自當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轉撥予學生。但應屆畢業生轉撥至其畢業
月份止。
(六)經費核結: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依下列各款陳報全年度之經費收支結
算表辦理核結,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1.大專校院:函報本部辦理。但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由直轄市政府函轉本部辦理
。
2.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教署辦理。但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由直轄市政府函
轉本部國教署辦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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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
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未獲得本助學金之清寒僑生,僑務主管行政機關得優先提供工讀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