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3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教育部臺僑字第1010233513B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之清寒僑生助學金核
      發,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計算:
        1.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該學年度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函報本部。
        2.本部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各校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
         ),核定該學年度各校補助名額。
     (二)補助類別:
        1.就讀技專校院五專部前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者。
        2.就讀大學校院(含技專校院大學部、二專部、五專部後二年及僑生先修部)者。
     (三)補助額度:前款各類別每月支給標準額度,視會計年度經費預算,由本部定之。
     (四)補助年限:一年,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限制:
        1.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
         ,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2.僑生請領本助學金之其他相關限制,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 [修正]
  •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助學金每年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其就讀年級順序(總流水編號)造冊(格式如附件二)
        一份,並檢附前點第二款之審查紀錄影本,於當年度第二次(九月至十二月)經費
        請撥時併同陳報本部。
     (三)請撥時間:本部經費依會計年度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經費為一月至八月,
        第二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月。第一次經費之學校請撥期限為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前,第二次經費請撥期限為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四)請撥方式:
        1.大專校院:依前款分次備據並造具請領表(格式如附件三)一式二份陳報本部請
         領;其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四)留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2.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部國教署)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依前款分次
         備據並造具請領表一式二份向本部國教署請領;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供審計機
         關查核。
        3.直轄市政府所轄大專校院:依前款分次造具請領表一式三份,函報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並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據及彙送請領表一式二份陳報本部請領;
         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4.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依前款分次造具請領表一式三份函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據及彙送請領表一式二份陳
         報本部國教署請領;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五)學校應自當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轉撥予學生。但應屆畢業生轉撥至其畢業
        月份止。
     (六)經費核結: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依下列各款陳報全年度之經費收支結
        算表辦理核結,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1.大專校院:函報本部辦理。但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由直轄市政府函轉本部辦理
         。
        2.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教署辦理。但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由直轄市政府函
         轉本部國教署辦理。

  • [附表]
  • 附件二-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初審合格名冊

  • 附件三-學期清寒僑生助學金請領表

  • 附件四-學期清寒僑生助學金印領清冊

  • [修正]
  •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
        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未獲得本助學金之清寒僑生,僑務主管行政機關得優先提供工讀補助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