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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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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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就讀海外臺灣學校幼兒園(當年度九月二日至次年度九月一日止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之 幼兒)、國小部、中學部之在學學生,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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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條件: (一)獎學金:國小部或中學部學生,前一學期各班級成績優異者。班級人數在十人以下 ,得列計一人;十一人至十五人,得列計二人;十六人以上,得列計三人。 (二)清寒助學金:國小部或中學部學生,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 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頓,經學校查證出具證明者。 (三)學費補助: 1.幼兒園、國小部及中學部學生。 2.轉學生符合第一學期十月十五日或第二學期四月十五日前註冊入學者,始得申請 。 3.轉學前在國內已領有幼兒就學補助、私立學校高中學費補助或由其他海外臺灣學 校、大陸臺商學校轉入且領有學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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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應組成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訂定獎學金及清寒助學 金申請條件等相關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公告符合申請獎學金規定之學 生名單及受理清寒助學金之申請。 (二)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及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送交班級導師提請審 查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應對學生申請案詳加確實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造具合格名冊(格 式如附表二),並附審查基準及會議紀錄,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函 報本部。 (四)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學校檢送領據報本部請款。獎學金發給 方式,由學校自行於適當時機公開頒發表揚。 (五)申請學費補助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函報學生名冊及統計表(格式如附表三、 附表四)送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定後,由學校檢送領據報本部請款,轉學生應於註 冊後一個月內函報申請名冊(格式如附表五)送本部審核。 (六)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學費、轉學生學費補助印領清冊之保存管理(格式如附表六 、附表七及附表八),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辦理 。 (七)本部對學生之學費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註明或書面告知學生及家長。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