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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2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112250413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應組成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訂
         定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條件等相關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後
         一個月內,公告符合申請獎學金規定之學生名單及受理清寒助
         學金之申請。
      (二)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及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
         送交班級導師提請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應對學生申請案詳加確實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造具合格名冊(格式如附表二),並附審查基準及會議紀錄
         ,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
      (四)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學校檢送領據報本
         部請款。獎學金發給方式,由學校自行於適當時機公開頒發表
         揚。
      (五)申請學費補助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函報學生名冊及統計
         表(格式如附表三、附表四)送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定後,由
         學校檢送領據報本部請款,轉學生應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申
         請名冊(格式如附表五)送本部審核。
      (六)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學費、轉學生學費補助印領清冊之保存
         管理(格式如附表六、附表七及附表八),應依本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部對學生之學費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註明或書面告知
         學生及家長。

  • [附表]
  • 附表一-學生獎學金、清寒助學金申請表

  • 附表二-學生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合格名冊

  • 附表三-中華民國籍學生學費補助名冊

  • 附表四-中華民國籍學生學費補助人數統計表

  • 附表五-學費補助-轉學生申請名冊

  • 附表六-學生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印領清冊

  • 附表七-學費補助印領清冊

  • 附表八-轉學生印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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