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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1年3月20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90150721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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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經專案核准者,得全額補助。
      (二)未依原計畫預算額度執行者,應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補助比率
         繳回補助款。
      (三)接受本補助辦理個案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條件,補助金額占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
         購法之規定。
      (四)申請補助案件,應詳列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不得重複
         領取補助,經發現重複領取者,應追繳原補助款。
      (五)本補助款應專帳管理,詳實記載補助款支用情形,以備查核,其格式與登錄內容
         另定之。
      (六)就讀海外臺校幼兒園(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至高中部,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之學生;其團體保險之補助,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
         兒團體保險條例,由本部負擔每生每學年保險費三分之一,分上下學期,予以補
         助。

  • [修正]
  •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各校申請經費補助,經本部核定後,應備文檢附領據報經轄區駐外館處轉送本部
         辦理請撥,並於本部核定期限內或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部補助海外臺灣學
         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手冊與本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
         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之規定,檢附補助支出明細帳(包括收支結算報告)、成
         果報告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報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辦理結案;其補助學生平安
         保險者可免提。經費補助以核定數額為限,超支者,不予追加補助。
      (二)各校申請資本門補助,計畫項目應詳列計算過程,並檢附相關資料,以利審核。
      (三)需時較長或所需經費較鉅之申請補助計畫,應配合進度,編列分期預算,經本部
         核定後,依實際需要及進度,分期撥付及結報。
      (四)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得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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