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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學業輔導: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之補助比率依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以
全額補助為原則;其補助項目如下:
1.教師鐘點費依現行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
2.教師鐘點費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以補助投保單位負擔之補充保費為限。
3.業務費(包括補充教材、印刷及雜支等費用)每期每班(科)不足十人者,每班
(科)核定計畫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元;十人以上者,每班(科)為新臺幣二千元
。
(二)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參加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僑生均應繳交學分費,收費基準依各校
規定辦理。各校所收輔導費用,不得支用於其他項目,有不敷鐘點費之開支,得報
請本部核實補助其差額。
(三)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其補助比率應依地方財力等級級次
,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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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
1.大專校院:備據函報本部請領。但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由直轄市政府備據函轉本
部請領。
2.高級中等學校:備據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請領。但直
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據函轉本部國教署
請領。
(二)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三)經費補助以核定數為限,超支不予追補,計畫經費撥付、支用、結報及結餘款繳回
,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各校於學業輔導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表(應
包括參加僑生人數、開課班數、上課時數、各科目僑生出、缺席情形、僑生滿意度
、僑生學習成效綜評、參加僑生及格率),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事宜:
1.大專校院:函報本部辦理。但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由直轄市政府函轉本部辦理。
2.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教署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各該
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轉本部國教署辦理。
(五)各校於寒暑假期課業輔導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
報表(應包括參加僑生人數、開課班數、上課時數、各科目僑生出、缺席情形、僑
生滿意度、僑生學習成效綜評、參加僑生及格率、應屆畢業僑生如期畢業率)陳報
本部核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65年8月19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80143702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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