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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2250426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及第五點附表一、附表二、第九點附件三之一至附件三之三、第十一點附件四,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華語教學人員:
         1.生活補助費: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依實際任教期間得給
          予生活補助費,各地區生活補助費每月補助上限基準如附表
          一。
         2.機票款:華語教學人員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臺灣至任教
          國家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華語教學人員應檢具
          載明金額之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於補助上限基準
          內核實撥付,機票款補助上限基準如附表二。
         3.教材教具費用:華語教師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其教材教
          具費用一次,補助上限三百美元。
      (二)薦送輔導單位:
         1.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本部得
          補助相關人事、業務及雜支等費用。
         2.補助上限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配合國
          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者,得提高補助比率。

  • [附表]
  • 附表一-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每月生活補助上限基準

  • 附表二-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機票補助上限基準

  • [修正]

  •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駐外單位或華語教學助理所屬國內大學作業程序:
         1.生活費、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由本部按年度分上下半年核撥
          至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學校所在地之駐外單位或華語教學人員
          所屬國內大學。駐外單位及有關國內大學應於每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及七月三十一日前,掣據備文向本部請撥獲聘華語教
          學人員上半年及下半年補助經費;或核算當年度華語教學人
          員所需經費,於年度內掣據一次請領。
         2.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於獲聘華語教學人員抵任後,由駐外單
          位或所屬國內大學轉發。
         3.駐外單位或有關大學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獲聘華語
          教學人員生活費、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領據(如附件三之一
          至之三)報本部,並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結報;其有結餘者,應以匯款方式繳
          回本部。
      (二)薦送輔導單位作業程序:
         1.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後,應檢具經出納、會計及負責
          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
          號,函送本部請撥。
         2.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送部辦理核結。

  • [附表]
  • 附件三之一-生活補助費領款收據

  • 附件三之二-機票費領款收據

  • 附件三之三-教材教具費領款收據

  • [修正]

  • 十一、其他:
       (一)獲聘華語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簽訂行政契
          約,其內容由本部另定之。
       (二)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
          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三)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抵達任教學校三個月內,回報其
          使用之教材教具及聯繫方式。
       (四)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自編教材及教案應以創用CC授權方式
          提供各界使用(如附件四)。
       (五)華語教師於聘期內如遇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
          、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須提
          前返國者,應經任教學校同意,本部得依華語教師聘期及返
          臺履行教學義務情形補助其生活補助費,其補助基準由本部
          另定之。

  • [附表]
  • 附件四-創用CC授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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