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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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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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華語教學人員:
1.生活補助費: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依實際任教期間得給
予生活補助費,各地區生活補助費每月補助上限基準如附表
一。
2.機票款:華語教學人員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臺灣至任教
國家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華語教學人員應檢具
載明金額之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於補助上限基準
內核實撥付,機票款補助上限基準如附表二。
3.教材教具費用:華語教師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其教材教
具費用一次,補助上限三百美元。
(二)薦送輔導單位:
1.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本部得
補助相關人事、業務及雜支等費用。
2.補助上限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配合國
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者,得提高補助比率。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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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駐外單位或華語教學助理所屬國內大學作業程序:
1.生活費、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由本部按年度分上下半年核撥
至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學校所在地之駐外單位或華語教學人員
所屬國內大學。駐外單位及有關國內大學應於每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及七月三十一日前,掣據備文向本部請撥獲聘華語教
學人員上半年及下半年補助經費;或核算當年度華語教學人
員所需經費,於年度內掣據一次請領。
2.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於獲聘華語教學人員抵任後,由駐外單
位或所屬國內大學轉發。
3.駐外單位或有關大學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獲聘華語
教學人員生活費、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領據(如附件三之一
至之三)報本部,並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結報;其有結餘者,應以匯款方式繳
回本部。
(二)薦送輔導單位作業程序:
1.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後,應檢具經出納、會計及負責
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
號,函送本部請撥。
2.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送部辦理核結。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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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一)獲聘華語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簽訂行政契
約,其內容由本部另定之。
(二)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
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三)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抵達任教學校三個月內,回報其
使用之教材教具及聯繫方式。
(四)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自編教材及教案應以創用CC授權方式
提供各界使用(如附件四)。
(五)華語教師於聘期內如遇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
、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須提
前返國者,應經任教學校同意,本部得依華語教師聘期及返
臺履行教學義務情形補助其生活補助費,其補助基準由本部
另定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