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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1080178539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得提供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程辦理師生華語教學增能活動,百
         分之九十應專款專用於提升華語招生績效:1.設置華語文學習成果優良獎學金。
         2.舉辦臺灣教育、文化或藝術體驗活動。
         3.舉辦華語文競賽活動。
         4.與中小學合作辦理移動式學習。
         5.舉辦專案華語文能力測驗。
         6.充實華語教學或學習之圖書及軟體。
         7.充實華語中心之教學及學習設備(不得逾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8.舉辦其他有助提升華語招生績效之活動。
      (二)本部得視當年預算經費支應情形,及各華語文教育機構實際招生績效,秉公平合
         理原則調整獎勵金計發補助基準。
      (三)各項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經費項目不包括建築經費、紀念品、增聘專任師資經費、計畫主持人及專任
         研究助理等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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