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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22501342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至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計畫申請單位: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
         校院。
      (二)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
         專校院。
      (三)國內依法設立從事華語文相關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之社團法
         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文教組織)。
      (四)國內政府機關、我國駐境外機構。

  • [修正]

  • 五、獎補助類別、項目及原則:
      (一)網路(線上)學習類,其補助項目:開設線上華語課程或華師
         培訓課程之華師鐘點費與自編教材、網頁設計、資料庫維護及
         文宣印製等費用等。
      (二)國際學術研討交流類,其補助項目:
         1.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會議所需外部場地費、講座鐘點費
          及印刷費等。
         2.國外具國際聲望及學術地位之學者專家受邀來臺擔任講座之
          來回機票款、在臺期間國內旅運費及膳宿費等。
         3.應邀參與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擔任專題講座或論文發表之國
          內華語文學者專家之往返機票款、參加國際性組織之註冊費
          等。
      (三)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產業類:
         1.補助項目:
          (1)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據點:依當地法令規定於海外目標地
           區設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當地開班授課收費,其開拓及經
           營所需費用。
          (2)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開拓海外需求及行銷推廣華語
           相關產品或服務,如推廣師資、教材(包括線上)、課程
           (包括線上)、測驗、認證等所需費用。
          (3)推廣外國人士來臺學習華語: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參加師資
           培訓、研習華語或線上學習課程等所需費用。
         2.補助原則:以海外使用者付費為目標,依海外華語需求籌組
          團隊,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包括產、官、學、民等成
          員之整合服務。
      (四)策略專案類:針對產業輸出潛力高之海外目標地區,辦理符合
         我國華語文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例如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
         習培訓團、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華語文領域
         學者專家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等,補助規定
         如下:
         1.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
          (1)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臺培訓二週為原則,
           以具對臺推動華語教學交流具潛力華語教師(在當地華語
           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者),近三年內未獲本部相關補助者
           優先。
          (2)補助項目:酌予補助成員在臺研習期間所需費用,每人每
           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補助以二週為原則;機
           票款及保險費不予補助。
          (3)補助對象: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大
           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2.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研習華語文:
          (1)短期研習團:
           A.獎助對象:外國正規學制之各級學校學生及隨團指導教
            師。
           B.辦理方式:由我國駐境外機構籌組外國正規學制之各級
            學校學生團,每團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包括隨團指導
            教師一至二名),來臺至我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中心進
            行研習;每週研習華語課程(不包括文化參訪)五天,
            至少十五小時。
           C.獎助金額:每人每週獎助六千元,獎助範圍以二週至四
            週為原則。
          (2)學期期程研習:
           A.獎助對象:外國正規大學在學學位生。
           B.辦理方式:由我國駐境外機構與設有海外研習華語相關
            制度之外國正規大學合作推薦在學學位生來臺研習。
           C.獎助金額:每人每學期獎助四萬元,獎助範圍至多二個
            學期。
          (3)獎助金發放方式:由承辦研習之國內大學校院,依每名學
           生實際研習期間,轉發獎學金。
         3.海外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國內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應邀赴海
          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其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往返機票款、講座鐘點費、當地膳宿費
          、交通費。但如邀請之外國學校亦提供國內學者相關酬勞,
          以不得重複支領為原則。
         4.其他策略專案:符合我國華語文教育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
          依各計畫相關項目補助所需費用。

  • [修正]

  • 六、獎補助基準:
      (一)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目之所需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費、雜支;其中人事費計畫人數依實際需要編列
         ,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設備及投資費則限本
         部重點推動專案或政策相關計畫得編列補助;另各項目以依教
         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為原則,本部
         另得考量海外物價水平及計畫需求調整編列及補助基準。
      (二)各類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前點第四
         款第二目所訂獎助金額核實核發獎學金。為配合國際需求及我
         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得優先補助,並得提高
         補助比率或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 [修正]

  •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限:除應本部政策需要或情形特殊者外,計畫申請單
          位應於計畫活動辦理三個月前提出;未依規定申請者,本部
          得不予補助。
         2.申請文件:計畫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申請書、相關申請文件
          (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及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
          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3.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
          目及金額。
      (二)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本部得指定專責單位對計畫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
          確認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本部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
          研領域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針對通過初審單位進行複
          審。

  • [附表]
  • 附件一-計畫申請單位基本資料

  • 附件二-計畫申請書

  • 附件三-無償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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