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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111250050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境外臺校典範教師獎(以下簡稱本獎)每年辦理一次,給獎名額以七
      名為原則,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 [修正]

  • 五、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由各境外臺校自行組成遴選小組辦理初審,以書面審查並參
          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經校內進行遴選後,填具
          本部規定之推薦表,在其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並
          排定推薦優先順序,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推薦表正本函報
          本部參加決審,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
         2.各境外臺校辦理初審推薦之教師人數,以推薦一名為限。
         3.遴選小組之組成人數、作業方式及遴選標準,由各境外臺校
          定之。
         4.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送
          件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相關資料之處理方式,由各境
          外臺校定之。
      (二)決審:
         1.本部辦理決審,應組成評選小組,依各境外臺校所報推薦人
          數及書面資料等,進行審查,並評選典範教師;必要時,得
          請各境外臺校受推薦之人員列席說明。
         2.評選小組之組成人數、作業方式及評選標準,由本部定之。
         3.各評選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4.完成推薦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推
          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獲獎,相關資料不予
          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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