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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122302101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除第五點第五款自113年8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前點所定招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必要程序外
         ,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於學校招生
         網站宣示上開「未委外辦理」之相關事項。
      (二)建立外國學生招生及申請網站,包括中文及英文頁面;網站應
         公告招生簡章、招生作業時程、入學語言能力門檻、財力證明
         基準、錄取資訊、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
         他相關事項,並作為外國申請人繳交入學申請文件及諮詢服務
         之平臺。
      (三)於境外招生宣導時,應向外國人說明招生簡章、審查標準、畢
         業條件、學雜費、每週工讀時數及其他相關規範,並將規範以
         中文與英文併列方式印製及提供之。
      (四)入學許可,應由學校以紙本、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直接核發
         予外國申請人;入學許可,應以中文與英文併列對照方式呈現
         ,並得提供外國學生母國語言版本。
      (五)除國際專修部、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及招生法令另有規定
         之班別外,應依授課語言明定入學語言能力門檻;需具有華語
         文能力者,其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應達A2(含)級以上
         ,需具有英語文能力者,其英語文能力測驗應達CEFRB1(含)
         級以上。
      (六)應屆高中畢業生可以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A1級申請外國
         學生專班(一般專班),並於入學後第 2學期開始前取得華語
         文能力測驗 (TOCFL)A2(含)級以上證明,未達要求者學校
         應依規定開除該生學籍。
      (七)辦理招生面試或審核報考資料時,應查驗外國申請人歷年成績
         單、年齡、來臺就學動機、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是否有來臺
         工作經驗、在臺家屬或親友、推薦學校或機構及其他相關事項
         等,並確認資料正確,以避免外國申請人來臺後失聯情形。

  • [修正]

  • 五、第三點所定課程規劃與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程規劃,應有中文與英文對照版本。
      (二)為強化學生華語文能力,應開設華語文課程,且不得作為通識
         課程之替代課程。
      (三)授課之語言及使用教材語文,應與招生簡章所載授課語言相符
         。
      (四)日間部課程修習時間,以週一至週五白天為原則,每日不得超
         過十節,且不得以短期密集方式完成全學期課程。
      (五)學校聘任專、兼任華語學分課程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備國內外大專校院碩士以上學位,並具有本部對外華語教
          學能力證書。
         2.具備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
         3.具備國內外中國語文學、臺灣文學或語言教學相關系所碩士
          以上學位,並於國內外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一
          百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課程,獲有證書。
      (六)辦理校外實習課程事宜,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外,校外實習,應依教學需求規
          劃,並與本國學生一致,不得為外國學生另行安排實習。
         2.校外實習課程,應符合現行實習相關法令規定。
         3.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
          性;其修習時間,以週一至週五白天為原則。學生因故未能
          參與實習者,應採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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