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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70年9月30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25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八十八體委設字第01343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
     理。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左: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管球場之體育設施、活動與籌設、開放使用之許可及撤銷等相
       關事項。
     二、內政部:主管球場土地使用編定、球場開發計畫、建築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國防部:主管球場涉及國防軍事安全等相關事項。
     四、財政部:主管球場使用國有土地及稅捐徵課等相關事項。
     五、經濟部:主管球場涉及水利、電力設施、礦區及球場營利事業登記等相關事項。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球場水土保持、使用林地、農地及農藥等相關事項。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球場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及水源水質保護等相關事項。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權責,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七條

     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應填具球場籌設申請書,並記載左列事項,連同必要附件及圖冊,
     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一、球場名稱及所在地。
     二、經營主體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契約、使用權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
       明書)。
     四、球場經營計畫。
     五、經費來源及章程。
     前項申請資料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就球場之體育設施及活動等事項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籌設,並函知相關機關。
     申請人於取得前項許可籌設函後,應即申請法人登記(政府機關除外),並依土地開發及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球場開發事項。
     第三項許可籌設期間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延長一年,未於籌
     設期間開發完成者,撤銷其許可。

  • [修正]
  • 第八條

     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之變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球場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或球洞數變更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球場配置、球場名稱、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變更或申請撤回者,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審查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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