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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74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1411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國際運動賽會,指下列賽會: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四、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
    五、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
    六、亞洲帕拉運動會(以下簡稱亞帕運)。
    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聽障運)。
    八、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賽會。

  • [修正]
  • 第六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定零用金制度,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常零用金(包括生活津貼):
      (一)支給對象:前條賽會之培訓及參賽選手。
      (二)支給期間:自選手實際報到參與培訓日起,至終止培訓日或賽
         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情形公告。
    二、代表隊加給:
      (一)支給對象: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亞帕運或
         聽障運選手。
      (二)支給期間:自具備下列資格之日起,至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
         計:
         1.奧運:
          (1)取得奧運參賽席次或達到參賽資格。
          (2)取得代表隊資格。
         2.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亞帕運及聽障運:取得代表隊
          資格。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公告。
    三、成就加給:
      (一)支給對象: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會、帕運、亞帕運
         或聽障運而實施集中訓練者,依其曾獲得下列國際賽會成績,
         擇優加發:
         1.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團隊項目前八名。
         2.亞運、世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個人項目、
          亞洲錦標賽前三名。
         3.世運、帕運、亞帕運、聽障運前三名或其運動種類世界錦標
          賽第一名。
      (二)支給期間:參與培訓前取得之成就,自實際報到參與培訓日起
         ;參與培訓後取得之成就,自取得賽會成績日起,至終止培訓
         日或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項目及名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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