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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88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3725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四條

    全中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執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五、部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中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教練宣誓。
    十二、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三、禮成(奏樂)。
    全中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三、部長致詞。
    四、競賽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全中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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