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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全中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執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五、部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中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教練宣誓。
十二、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三、禮成(奏樂)。
全中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三、部長致詞。
四、競賽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全中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88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3725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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