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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06595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
    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其設班基準及發
    展之運動種類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一)國民小學自五年級起,國民中學自一年級起,每年級設立一班
         ,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類為限。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並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一類;其增加
         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自一年級起,每年級設立一班
         ,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並應與所屬高級中等學校體
         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相同。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每
         年級得設立二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並應與所屬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相同。
    二、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
      以四類為限。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一類,其增加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
         辦運動種類為限。
      (二)經專案核准每年級設立二班者,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三類;其
         增加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設班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不受前項第
    二款規定之限制。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各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
    練及體育班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派(聘)兼之;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
    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於高級中等學校,應另行增聘體育班學生代表一
    人至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項委員總數之限制。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課程及教學規劃:內容包括課程計畫、個別化課程、自編教科用
      書、競技運動綜合訓練課程計畫、體育班訪視、課程評鑑、生涯發展
      、職能探索、運動防護及運動科學應用。
    二、審議學生對外出賽事項:內容包括出賽之課業成績基準及每學年度出
      賽、培訓計畫。
    三、審議學生學習輔導措施:內容包括補課規劃、課業輔導及學習扶助模
      式。
    四、審議學生調整術科專長項目,或因故不適合繼續就讀體育班需轉班或
      轉學。
    五、督導運動訓練。
    六、辦理體育班校內自我評鑑。
    七、指定體育班召集人及遴任導師。
    八、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 第九條

    (刪除)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第三條

    學校為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體系,應依下列目標設立體育班:
    一、國民小學體育班:早期發掘具有運動潛能發展之學生,培育具運動參
      與興趣、多元運動能力、身體及心理均衡發展之運動人才。
    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供前一教育階段運動績優學生繼續
      升學,施以專業體育及運動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培育運動專業人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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