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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26765B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二條

    依本辦法培養之優秀運動選手,為將代表我國參加下列國際運動賽會之運
    動選手:
    一、綜合運動賽會: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二、奧運、亞運競賽種類之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一)世界正式錦標賽。
      (二)亞洲正式錦標賽。
      (三)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
    三、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 [修正]
  • 第六條

    本部為培養第一級優秀運動選手,應組成專案小組,遴選具有參加奧運、
    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調訓,並實施專
    案培訓;其培訓方式,包括赴國內、外訓練或合併就學及訓練。
    前項專案培訓選手,具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分者,各校就其培
    訓期間之課程修習,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專校院: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專案培訓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 [修正]
  • 第八條

    第六條第一項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應由專
    案小組經運動科學專業評估,並得參酌最近二年內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正
    式賽會成績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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