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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教育部臺體(一)字第1010229275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有意願承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之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
      應於全大運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計畫書,向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提出申請。

  • [修正]
  • 四、評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辦學校應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向本署提出申辦計畫書。
     (二)本署依本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成立全大運遴選小組,審查申辦計畫書,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會勘及訪視。
     (三)全大運遴選小組以下列方式遴選承辦學校:
        1.有三以上申辦學校者:
         (1)全大運遴選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承辦學校。
         (2)投票結果,得票最高之申辦學校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者,以其為承辦學
          校。
         (3)第一輪投票各申辦學校均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時,應擇最高票數前二
          名之申辦學校,進行第二輪投票。
         (4)第二輪投票時,以最高票之申辦學校為承辦學校。
        2.有二申辦學校者:以最高票之申辦學校為承辦學校。
        3.僅有一申辦學校者: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始為承辦學校。
        4.無申辦學校或申辦學校條件不符時,得由本署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協調
         大專校院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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