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103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八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提列次一年度經費需求表
      ,就所屬國民中學一年級及國民小學一年級、四年級學生人數,以最
      近一次國教署調整之每人所需金額進行預算需求編列,並報國教署審
      核。
      國立國民中小學應併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 [修正]

  •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廠商履約期間,應請受檢學校指定學務主任
      或衛生組長擔任會驗人員,並得由家長或志工協助,針對檢查團隊之
      身分、資格及檢查過程,確認廠商依採購契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工作,確保學生健康檢查之品質。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