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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提列次一年度經費需求表
,就所屬國民中學一年級及國民小學一年級、四年級學生人數,以最
近一次國教署調整之每人所需金額進行預算需求編列,並報國教署審
核。
國立國民中小學應併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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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廠商履約期間,應請受檢學校指定學務主任
或衛生組長擔任會驗人員,並得由家長或志工協助,針對檢查團隊之
身分、資格及檢查過程,確認廠商依採購契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工作,確保學生健康檢查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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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103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八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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