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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24002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三)本補助款應符合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依地
        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
        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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