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24002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三)本補助款應符合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依地
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
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