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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91年8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20536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十一點、第三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應變任務,實施職前講習
      ,並每三個月實施在職訓練。

  • [修正]

  • 十一、役男服勤,以輔助勤務工作為限。
       前項役男輔助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儲備選手類:
          1.接受國訓中心專項運動訓練。
          2.參加國內外各該運動賽會。
       (二)體育專業人員類:
          1.協助國家代表隊培(集)訓相關工作。
          2.協助國家代表隊運動科學支援服務。
          3.協助全民運動推展。
          4.協助學校體育推展。
          5.協助體育運動相關事務。
       (三)其他經體育署視實際需要而指定之類別:協助其他體育運動
          相關之行政事務。
       前項役男均應視實際需要,由體育署或服勤單位臨時指派公益服務
       或其他與役男業務相關輔助性勤務。
       服勤單位應依任務分派役男執行應變勤務;役男之服勤處所停止運
       作或無相關任務,應予調整至民防任務單位服勤。
       前項應變勤務內容如下:
       (一)協助執行應變戒備工作。
       (二)協助執行廳舍自衛消防及民間自衛工作。
       (三)協助執行資訊、水電設備及重要設施之維護與搶救工作。
       (四)協助執行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工作。
       (五)協助災民救濟站、避難所開設及災民照顧服務工作。
       (六)協助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七)協助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八)協助執行災害調查、敵情通報及情報傳遞工作。
       (九)協助執行民生物資整備與發送工作。
       (十)協助執行治安維護、交通管制。
       (十一)協助執行受災民眾慰問關懷工作。
       (十二)協助執行環境清消及廢棄物之清除工作。
       (十三)協助執行災後復原工作。
       (十四)其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應變指揮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事項
           。

  • [修正]

  • 三十八、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但其有因應勤務、賽事或
        訓練之必要者,服勤單位得停止役男休假或採取累積放假或補行
        放假方式實施。儲備選手休假,由服勤單位視訓練或參賽需要而
        定。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服勤時間及放假方式由服勤單位應變勤務指
        揮官依任務需要另規定之;如因執行應變勤務需要停止放假,應
        於事後補足應放假日數。
        於訓練單位接受訓練及服勤之役男,其訓練與服勤之時間、編組
        及分配,由訓練單位依訓練需要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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