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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00019147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
         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限;高級中等學校,每日訓練
         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但國家代表隊
         培訓或因賽程需求,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
         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
         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
         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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