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
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限;高級中等學校,每日訓練
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但國家代表隊
培訓或因賽程需求,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
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
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
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00019147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