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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1002847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至第五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第十點附表三、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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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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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認定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訓練,
並認可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特依山域嚮導資
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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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訓練機構申請認定及展延之
審查。
(二)本辦法第十九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定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定之
審查。
(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訓練機構認可及展延之審
查。
(四)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可
之審查。
(五)其他本辦法規定相關事項之諮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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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法人、團體
、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本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十五條
所定文件、資料十份,向本署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訓練機構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
書,向本署提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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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機構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認可為受認可機構者,應於本
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文件、資料
十份,向本署提出。
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書
,向本署提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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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議小組審查第四點申請認定及展延認定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
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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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議小組審查第五點申請認可及展延認可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
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