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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111270336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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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人用於申請與本服務介接之應用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通過本服務認證之對象應無償提供應用服務,且須為教育、
學術或研究相關應用服務。
(二)由教育部(含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所購
置之教學相關軟體,或委外辦理與教育相關服務所需使用之平
臺或系統。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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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申請介接本服務時,應向教育體系網路身分認證與授權服務管
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提交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相關佐證資
料,經管理會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本服務,使用期限五年,屆期應
重新申請。異動時,應提交異動申請表(附件二),經管理會審核通
過後辦理。
申請人得檢附委託書(附件三)委託代理人申請使用本服務。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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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負責管理介接本服務之應用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服務之各項資料不得轉送或再授權其他應用服務。
(二)本服務之各項資料使用必須符合申請用途及於目的內使用。
(三)相關網路管理與傳輸,應遵守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九點規
定。
(四)應遵守本部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規定,並定期進行資通安全檢
測及修補,如涉資安事件應主動通報本部並進行應變處理。
(五)應配合提供本部所訂定之使用者學習紀錄項目表(附件四),
其紀錄格式及交換機制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六)應配合本服務需要進行應用服務相關查測或調整。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