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訓育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122806728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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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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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
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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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學生之受教權益如下:
(一)彈性辦理請假。
(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三)保留入學資格。
(四)延長修業期限。
(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六)其他受教權益。
適用學生得向學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如附件一),未
成年懷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提出個案服務轉介(轉介單如附
件二)之申請,或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