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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62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070215378B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刪除第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
    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修正]
  •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四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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