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62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070215378B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刪除第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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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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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
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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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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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