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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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各大專校院、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各權責單位)併當事人申請退伍案,陳
報軍訓教官服務獎狀建議名冊,由本部核定後,印製獎狀,交由各權責單位轉發。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3年5月7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教育部臺軍(一)字第1010199151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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