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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3年5月7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教育部臺軍(一)字第1010199151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作業程序
      各大專校院、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各權責單位)併當事人申請退伍案,陳
      報軍訓教官服務獎狀建議名冊,由本部核定後,印製獎狀,交由各權責單位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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