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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遴選共同基準:
(一)遴選基準之考績、學歷,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遴選基準之經歷,定於上校階內曾任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原本部中部辦公室
核稿督學、直轄市軍訓督導或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等職務合計二年以上。
(三)本階停年屆滿,且本階最大年限須距調任之日起六個月以上。
(四)近三年內未曾受記過一次或累積滿記過一次之處分。
(五)近五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不當性別關係等受處分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030176718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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