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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訓教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作業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一)任軍職滿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以下簡稱育嬰)。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期間達一年以上,擬隨同
前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112801251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11年2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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