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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112800562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對象之年資經歷,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職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任滿一年以上。
      (二)現階上校教官任滿一年以上,且列入當年度各梯次核定軍訓室
         主任候選名冊有案人員;申請參與原校軍訓室主任遴選者,須
         於原校服務滿三年以上,其中任上校教官滿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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