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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0年11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100128399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值勤作業規定如下:為發揮指揮、管制、協調、督導之功能,本部校
      安中心實施二十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有效維護
      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寧,規定如下:
      (一)值勤職責:
         1.校安事件之通報及處理作業。
         2.統籌協調各級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緊急災害(難)之防
          救事宜。
         3.督(指)導各級督考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安中心之值
          勤。
         4.維護本部校安中心作業管制室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5.協助本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掌握各級學校災損情
          形、登山(戶外)活動情形及停課情形等情資。
         6.接受本部臨時交辦事項。
      (二)值勤區分及值勤方式:本部校安中心值勤區分為一般值勤及重
         點值勤,其值勤方式如下:
         1.平日狀況時期:本部校安中心實施一般值勤。
         2.一般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作業管制
           組組長視狀況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二級進駐,專責人員由本
           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必要時,相關單
           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指
           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深中校或
           專員代理。
         3.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作業管制
           組組長視狀況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人員由本
           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必要時,相關單
           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指
           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深中校或
           專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部次長直接指
           揮協調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另指派科長以上層級人員
           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擔任進駐幕僚。
         4.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由作業管制組
           組長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人員由本
           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相關單位主管應
           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指派科長擔
           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深中校或專員代理
           ;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部次長直接指揮協調本
           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另指派科長以上層級人員視災情嚴
           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進駐擔任幕僚。
      (三)值勤規定:本部校安中心值勤規定區分為一般值勤規定及重點
         值勤規定,其作業內容如附件三。

  • [附表]
  • 附件三-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值勤規定

  • [修正]

  • 七、校安事件通報之處理:
      (一)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通報電話時,應先確認消息之真偽
         ,並依校安通報表格式將通報內容記錄於校安中心值勤紀錄簿
         。
      (二)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回報無法以
         網路實施通報時,應要求以電話傳真通報表方式完成通報。
      (三)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之協助救災
         通報時,應即協助聯絡相關救難單位支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時,通知本部進駐人員,向有關單位提出救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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