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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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獎原則:
(一)少將人員於退伍前,未曾獲頒通用獎章者,核發通用獎章乙座,曾獲頒通用獎章者
,以核發軍種獎章為原則。
(二)上校級以下人員:核發軍種獎章乙座。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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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因素:
(一)服務期間曾受有期徒刑(含緩刑)判決宣告者。
(二)曾撤職而又復職者。
(三)近三年曾受記大過一次或累滿兩大過以上之懲處者。
(四)受公懲會議決休職、撤職者及記過、減俸、降級處分未滿三年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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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程序:
凡符合本規定之獎勵,應於退除生效日前四個月,填具「資深軍訓教官屆退請獎建議表
」二份,由權責單位(大專校 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初審後,併退伍案件送
達教育部轉國防部或各軍司令部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87年4月27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教育部臺軍(一)字第1010197138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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