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0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112803156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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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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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值勤職責:
(一)本部: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督導
。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督導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及高級中等學校
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
通報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實施電話通聯
測試,以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
1.督導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
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
通報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實施電話通聯
測試,以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但轄屬學校二
十五校以下者,得予酌減,惟不得少於轄屬學校數量五分之
一。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1.維護校園安全。
2.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3.協助學生生活照顧。
4.校安事件通報與連繫。
5.其他上級交付之相關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