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教育部臺軍(二)字第1010212965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重點工作
     (一)一級預防:
        1.營造安全、友善、健康之學習環境:
         (1)培育現代公民素養內涵: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積極培育學生具備現代
          公民素養內涵,具體議題包括生命與品德教育、人權及性別平等與法治教育、
          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生態與環境教育、安全與防災教育、藝術與美感教育等
          ,培養學生以人為主體之思維與尊重之態度,具備社會、文化、經濟、藝術等
          寬廣視野之全方位現代公民。
         (2)充足教材及師資,完善教育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蒐集、分析學
          生藥物濫用、暴力霸凌及不良組織危害等案例,彙編補充教材,並培育師資。
         (3)落實犯罪預防及被害預防宣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依本計畫及中央、地方校安會
          報之指導,以教育、輔導方式,落實各項一級預防工作,並結合家庭、社區之
          力,強化生活教育、親職教育、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及安全教育等,使學生學習尊重他人及自我保護,落實犯罪預防
          及被害預防宣導,以營造安全、友善、健康之學習環境。
        2.強化中央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功能:由本部定期召開中央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聯
         繫會報,訂定維護校園安全政策,研議當前影響校安之重大議題,縮短決策與支
         援時程,以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友善校園總體營造方案之推動。
        3.統整地方教育、警政、社政、衛生資源:
         (1)校安會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教育、警政、社政、衛生及學生校外
          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等單位,召開校安會報,整合學校、家庭、社
          區、社會之資源,因地制宜訂定各項防制輔導措施。
         (2)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各級學校應與轄區警察分局訂定維護校園安全支援
          約定書,建立即時通報協處機制。
         (3)校園事件法律諮詢服務小組:為即時協助學校處理有關暴力、霸凌等校園安全
          事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編教育局(處)督學、律師及法界人士,設
          立校園事件法律諮詢服務小組。
        4.強化校外會支援功能: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密切與轄內社政、警政、衛生、毒品危害防制
          中心、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等單位聯繫合作,並擴大認輔志工
          招募,協助教育局(處)建立完善之支援服務網絡。
         (2)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定期辦理校安研習、校園安全宣導活動、校外
          會(分會)校安會議或工作檢討會等,以降低暴力危害、藥物供給等危險因子
          ,提供學校具體之支援服務。
     (二)二級預防:
        1.加強特定人員及高關懷學生之辨識: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加強導師、
         訓輔人員對藥物濫用、暴力、霸凌、疑似參加不良組織等偏差行為學生之辨識能
         力,建立特定人員、高關懷學生名冊,以及早介入輔導。
        2.辦理教育人員增能研習,強化預防、發現及處理知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
         部各學制業管單位及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育人員防制藥物濫用、暴力、霸凌、高關
         懷學生輔導知能工作坊或研習,增強導師及學(訓)輔人員預防、辨識及輔導知
         能。
        3.藥物濫用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各級學校建立藥物濫用特定人員名冊及尿液採檢,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及本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
         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以早期發現學生濫用藥物情形,並編組春暉小組
         即時介入輔導。
        4.辦理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掌握暴力霸凌訊息: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辦
         理校園霸凌記名問卷調查,瞭解校園推動防制暴力霸凌成效,以早期發現潛藏之
         暴力霸凌事件,研訂輔導策略,消弭校園危安事件。
        5.疑似參加不良組織學生之通報及先期輔導:各級學校發現學生疑似涉入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
         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時,應依據本部發現學
         生疑似參加不良組織通報流程圖,密件通報警察(分)局查證,並召集相關學(
         訓)輔人員、導師及家長編組小組實施輔導。
        6.國民中小學中輟生復學通報及輔導就讀:
         (1)本部整合各部會相關資源召開中輟業務聯繫會議,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中輟學
          生復學輔導策略,全面協助中輟學生。
         (2)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通報所屬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助,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
          宜,針對行蹤不明輟學生應送請警政單位協尋。
        7.強化國民中小學時輟時學及躲避中輟通報高關懷學生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掌握所屬學校時輟時學及躲避中輟通報高關懷
          學生名冊,列為優先認輔對象,引進並結合各類資源協助學生。
         (2)對於長期缺課學生,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報請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實施家庭訪問及勸告入學;學生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時
          輟時學或長期缺課者,應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
          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其解決困難。
        8.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復學輔導:
         (1)高級中等學校應針對有中途離校之虞學生,採事前預防、適時輔導及事後追蹤
          等預防輔導措施。
         (2)高級中等學校應擬定高關懷學生指標(例如缺曠課過多、課業落後、遭記過懲
          處、情緒困擾等)、建置預警機制、掌握高關懷學生名單、強化學生穩定就學
          措施並適時追蹤輔導。
        9.辦理高關懷學生輔導及多元教育活動: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各類志工培訓及相關研習,提供學校運用陪伴高
          關懷學生,並辦理表揚活動。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協助高關懷學生發現自我潛能,建立情緒抒解
          方式,解決適應困難問題。
         (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針對經濟弱勢、中途輟學、嚴重性逃學、離家、
          家庭變故、家暴、性侵害等兒少保護個案、自我傷害個案或其他犯罪行為、心
          理問題個案之學生,應予以關懷、輔導、協助及辦理多元教育活動(例如結合
          相關資源辦理社區生活營等),協助高關懷學生正常學習成長。
        10.加強學生校外生活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編組轄內警察人員、學校訓輔人員,針對學生
          校外易聚集流連時段及處所,執行校外聯合巡查、春風專案巡查工作,並於寒
          暑假期間,加強巡查及維護。
         (2)巡查發現違規學生,應即以密件通知其所屬學校,由學校進行輔導,導正學生
          偏差行為。
        11.設立多元投訴管道:
         (1)本部設立0八00-二00八八五(耳鈴鈴幫幫我),二十四小時免付費專線
          電話,受理學生、師長、家長、媒體及民眾投訴有關霸凌案件,並列管處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投訴專線、學校應設置投訴信箱,並安排專人輪
          值接聽、受理,由機關(學校)權責主管親自督導追蹤處理,並運用法律諮詢
          專線,協助解決問題。
        12.定期校園治安事件彙報: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應定期至本部校安中心
         網站表報作業區填報校園治安事件彙報表,俾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確實掌握各
         校學生藥物濫用及霸凌情形,研擬因應對策。
        13.落實校安通報及處理:
         (1)各級學校應熟悉校安通報作業系統與通報方式,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況
          ,依規定按時通報;其屬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受保護事件
          ,應通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主管機關處理,以爭取危機處理時間及輔
          導網絡資源。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加強
          與學校溝通,要求學校落實通報。
     (三)三級預防:
        1.提供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支援網絡:
         (1)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學生,學校應依本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
          導作業要點規定,成立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採集尿液送檢驗機構檢驗,仍
          屬陽性反應者,再實施輔導一次(三個月);其經第二次輔導仍屬無效者,得
          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各警察分
          局少年隊或偵查隊)協助處理。
         (2)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學生,學校應告知學生及家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
          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並即成立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採
          集尿液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移請警政、司法機關(各警察分局
          少年隊、偵查隊或檢察官)協助處理。
         (3)針對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經輔導三個月後仍未戒除者,學校得結合家長,將個
          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賡續戒治
          。
         (4)學校應協同社工或心理諮商師,協助個案家庭改變其教養方式,或協請社政單
          位協助解決家庭問題,另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落實春暉三級
          預防功能,降低危害,預防再用。
        2.落實霸凌個案之追蹤輔導:
         (1)一般偶發性暴力偏差行為,應依學校三級輔導機制介入輔導,並著重學生人權
          、品德及法治教育之預防宣導。
         (2)學校確認屬霸凌個案,應立即成立輔導小組,邀集相關人員(導師、輔導老師
          、學務人員、社工、相關家長)共同介入,給予加害、受害及旁觀學生輔導,
          必要時引進專業資源(例如法律諮詢小組專家、輔導體系社工等)進行協助。
         (3)暴力霸凌個案情節嚴重,已發生傷害等違法行為者,學校應立即通報警政單位
          協處。
         (4)有關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由本部另定之。
        3.確認參加不良組織個案之追蹤輔導:
         (1)警察機關調查結果確認學生有參加不良組織具體事實時,應視個案情形逕予通
          報或於偵查移送後再行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追蹤輔導小組,邀集校外會、警政、社政等單位
          及個案學校主管召開跨局處輔導會議,提供輔導協助,督責學校實施至少三個
          月個案輔導,並由本部校安中心列管追蹤。
        4.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
          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規定,開辦高關懷班、中介教育、多元彈性、適性教育課
          程,推動認輔制度,以提昇學生學習興趣及動機,協助學生重拾自信,發展多
          元智慧。
         (2)學校應擬定輔導學生就讀措施,例如:進行學習輔導,推動多元適性課程,推
          動認輔制度,推動專業人士進行諮商或轉介,結合社區心理諮商或精神醫療機
          構協助,對家庭功能不良學生,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其就
          學。
        5.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追蹤輔導:
         (1)學校應研擬具體輔導措施,確實掌握學生離校原因,引進社會資源網絡,提供
          轉介協助或輔導學生進行職業訓練課程;另針對未滿十八歲行為偏差離校學生
          ,引進少輔會輔導資源持續追蹤輔導,避免其誤入歧途。
         (2)定期追蹤輔導休學學生,主動聯繫協助辦理復學相關事宜。
        6.輔導轉介運作:
         (1)學校應主動辦理高關懷個案學生輔導無效或中斷時之轉介輔導。
         (2)國民中學未升學個案應移請少輔會、毒品危害防中心等單位接續輔導。
         (3)國民中學畢業升學或高級中等學校轉學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校外會
          ,建立適宜之轉銜機制,使其獲得妥適之輔導及照護。
        7.建立完善支援系統: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社會輔導資源網絡,俾提供學校支援及運用。
         (2)學校應協調社會相關輔導資源網絡,提供學生學習資源、心理諮商、法律諮詢
          、醫療保護、社會福利、育樂諮詢服務等。

  • [附表]
  • 附表-分工表

  • 附件1-學校發現學生疑似參加不良組織通報流程圖

  • 附件2-警察機關發現學生疑似參加不良組織通報流程圖

  • [修正]
  • 四、校安事件之處理及指導協調:
     (一)校安事件個案處理:依個案業務屬性,由本部各業管署、司、處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二)重大緊急校安事件:事件發生初期通報連繫與緊急處理由本部校安中心負責,後續
        則依事件業務屬性,由本部各業管署、司、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
        校辦理。
     (三)涉及學(訓)輔專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
        各級學校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