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12807022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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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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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機關及跨區服務教官員額設置如下:
(一)行政機關編制軍職員額:依國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法
規與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報本部核定。
(二)跨區服務教官員額:
1.本部:以三十八人為上限,均納入大專校院。
2.大專校院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五十六
人為上限,均納入大專校院資源中心承辦學校(以外加方式
處理)。
3.私校薪資作業小組:以八人為上限,納入大專校院承辦學校
。
4.國教署:
(1)以三十六人為上限,得納入大專校院。
(2)因工作任務實際需求,須增加教官員額時,應報本部核定
。
5.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聯絡處)及縣(市)聯絡處:得納入
大專校院(不包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人員);其員額
設置如附表。
前項第二款第五目聯絡處之設置,依行政區域劃分設縣(市)聯絡處
;直轄市政府已設軍訓單位,且所屬公立學校均歸併為該市政府教育
局權管(不包括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者,不設置聯絡處。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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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教官員額,由本部依據第一學期學生實際註冊人數,核定各校次
年度員額數。無教官現員之學校不再核定教官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