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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12807022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行政機關及跨區服務教官員額設置如下:
      (一)行政機關編制軍職員額:依國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法
         規與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報本部核定。
      (二)跨區服務教官員額:
         1.本部:以三十八人為上限,均納入大專校院。
         2.大專校院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五十六
          人為上限,均納入大專校院資源中心承辦學校(以外加方式
          處理)。
         3.私校薪資作業小組:以八人為上限,納入大專校院承辦學校
          。
         4.國教署:
          (1)以三十六人為上限,得納入大專校院。
          (2)因工作任務實際需求,須增加教官員額時,應報本部核定
           。
         5.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聯絡處)及縣(市)聯絡處:得納入
          大專校院(不包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人員);其員額
          設置如附表。
      前項第二款第五目聯絡處之設置,依行政區域劃分設縣(市)聯絡處
      ;直轄市政府已設軍訓單位,且所屬公立學校均歸併為該市政府教育
      局權管(不包括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者,不設置聯絡處。

  • [附表]
  • 附表-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聯絡處)及縣(市)聯絡處員額設置表

  • [修正]

  • 五、各校教官員額,由本部依據第一學期學生實際註冊人數,核定各校次
      年度員額數。無教官現員之學校不再核定教官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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