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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科技人員之升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任四等技術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為三等技術師。
二、任三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為二等技術師。
三、任二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為一等技術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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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
科技人員之初任、升等及改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科技人員轉任教師時,應依教師聘任資格及程序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技術師,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
日起三年內轉任教師者,得依原辦法之規定採認其任職年資為任教年資。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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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立大專校院因教學或研究需要必須置科技人員職務時,應先報教育部核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72年10月8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60091623C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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