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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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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
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
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
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78年4月12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100131766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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