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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終績效評核分為甲、乙及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並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下年度不予續聘(僱)。
前項第一款評核為甲等之人數,以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
百分之七十五;其考列甲等人數不足一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累計滿一人時,當年
度考列甲等人數得增加一人。
聘僱人員於績效評核年度內請娩假者,其績效評核自前項單位受評核人數扣除,且不列
入單位評核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跨越年度者,以績效評核年度內請娩假之日數為計
算基準,分娩之績效評核年度內請娩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即列入該年度計算;反之則
列入次一績效評核年度計算。
依本部實施績效管理計畫評核結果,績效排名順序前八名之單位,得另增列考列甲等人
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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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5015768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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