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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一)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申請進修,經主管權責機關(本部、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報考國內大學校院,並經錄取且函報本部
備查者。
(二)申請者以進修期間,服務或經介派遷調(包括寄缺)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
訓教官或護理教師為限。
(三)進修學士學位,各學期各科成績均合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進修碩士以上學位,
各學期各科成績應達七十分以上。但無成績評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91年11月7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教育部臺軍(一)字第1010203227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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