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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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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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派遣人員之薪資事項如下:
(一)薪資基準:由各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
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附表「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附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
支給報酬標準表」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如附表一)。
(二)支薪方式:由人力外包廠商於次月五日前支付,再由人力外包廠商檢具發票及相關
付款證明文件,送用人單位,併同履約情形簽會本部秘書處、會計處,經審核無誤
後撥付。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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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派遣人員工時及請假事項如下:
(一)派遣人員正常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為配合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實施調移週休二日,其上班時間應配合本部之上班時間,每日工作以八小時為原
則。
(二)派遣人員各項假別,均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紀念日、節日及例假,配合
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辦理,但五月一日勞動節,由各單位主管考量人力狀況調
配准假,因業務考量無法於當日放假或當日遇週六、日者,得於一年內補休,並以
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派遣人員連續於本部任職之年資得合併計給特別休假。
(四)派遣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應請休假、加班補休或事假,不得請公假應考試。
(五)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六)派遣人員依其特別休假日數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
利,並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七)派遣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依下列方式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1.於年度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復職者,當年度之休假得於復職後繼續實施。
2.於次年度繼續服務於本部者,其於本部任職年資之計算,應扣除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