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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及選拔方式: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
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推薦。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
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表格
所列接受推薦名額,報本部辦理複審:級別
包括縣市
接受推薦名額
一級(人口數在二百萬人以上或學校數達三百所以上)
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五名或六名
二級(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二百萬人或學校數在二百所以上未滿三百所)
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
四名或五名
三級(人口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或學校數在一百所以上未滿二百所)
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臺東縣、花蓮縣
三名或四名
四級(人口數在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或學校數在五十所以上未滿一百所)
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澎湖縣、金門縣
二名或三名
五級(人口數未滿十萬人或學校數未滿五十所)
連江縣
一名或二名
(二)複審:
1.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其成員
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複審。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必
要時得進行面談或實地訪視。
2.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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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原則。
前項獎勵及表揚,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獲教育奉獻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教育奉
獻獎獎座、獎牌及獎狀。
(二)獲教育奉獻獎者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伍萬元。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獲教育奉獻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
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122605253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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