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89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教育部臺教人處字第1030172632號函修正發布第七條之「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遷意願表」,並自103年10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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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各級職缺陞任,應依陞遷序列表之序列逐級辦理甄審。陞任之職缺
如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陞任甄審作業方式如下:
(一)將職缺所在機構、職稱、職等、辦公地點、工作內容、資格條件及報名方式等資料
,以傳真、電子郵件或本處網頁公告三日以上(職缺公告格式如附表二)。
(二)具職缺任用資格且有意願參加甄審者,應於期限內填送「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
機構人事人員陞遷意願表」(如附表三)報名,逾期者,不予受理,並得免列入當
次甄審名冊。
(三)承辦單位就報名符合陞任資格者,簽陳處長核送本處面試小組面試或測驗,並依陞
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辦理後,交付本會評審;如為主管職務,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四)評審結果應依積分高低排定名次列冊簽請處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任二人
以上時,就陞任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者,以較高
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