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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885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刪除第五點,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度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
      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前項十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
      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 [修正]
  • 四、各校對於所屬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申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
      費用,於各校年度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
        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
        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
      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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