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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執行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包括訪問機關(構
)學校,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以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選。但不得選派
技工工友、臨時、商借及派遣人員。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六)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人員出國所需
費用。
(七)派員出國訓練、進修、研究及實習案件,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
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各單位執行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由年度編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由其他機關
、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人員出國所需費用;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93年1月12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4001723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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