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93年1月12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4001723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執行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包括訪問機關(構
        )學校,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以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選。但不得選派
        技工工友、臨時、商借及派遣人員。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六)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人員出國所需
        費用。
     (七)派員出國訓練、進修、研究及實習案件,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
        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各單位執行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由年度編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由其他機關
      、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人員出國所需費用;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