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75年12月1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226706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及第九點附表,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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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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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頒程序:
(一)縣(市)轄區內私立國民中小學由各縣(市)政府審核後,彙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由本部核頒。
(二)直轄市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後,彙送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由本部核頒。
(三)臺灣省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核後彙送本部核頒。
(四)各私立大專校院、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與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由本部核頒。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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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級私立學校教師符合頒給服務獎章之條件者,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由服務學校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之請頒程序,將請頒服務獎章名冊(格式如附表)報送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辦;其各項證件均由各學校審核,不必附送。
前項得請頒獎章之教師,其服務學校因故未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請頒者,應於函
報補頒時,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備註」欄內敘明補頒原因。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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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服務獎章經核定後,得分批頒給,並由學校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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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無軍籍軍訓教官準用本注意事項請頒服務獎章,各項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
司統一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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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級私立學校服務獎章之製作及其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委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統籌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