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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75年12月1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226706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及第九點附表,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請頒程序:
     (一)縣(市)轄區內私立國民中小學由各縣(市)政府審核後,彙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由本部核頒。
     (二)直轄市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後,彙送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由本部核頒。
     (三)臺灣省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核後彙送本部核頒。
     (四)各私立大專校院、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與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由本部核頒。

  • [修正]
  • 九、各級私立學校教師符合頒給服務獎章之條件者,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由服務學校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之請頒程序,將請頒服務獎章名冊(格式如附表)報送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辦;其各項證件均由各學校審核,不必附送。
      前項得請頒獎章之教師,其服務學校因故未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請頒者,應於函
      報補頒時,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備註」欄內敘明補頒原因。

  • [附表]
  • 附表-服務獎章名冊

  • [修正]
  • 十、服務獎章經核定後,得分批頒給,並由學校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 [修正]
  • 十三、無軍籍軍訓教官準用本注意事項請頒服務獎章,各項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
       司統一辦理。

  • [修正]
  • 十四、各級私立學校服務獎章之製作及其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委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統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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