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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10221567A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部下列人員得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常務次長。
     (二)主任秘書。
     (三)部、次長室擔任秘書工作人員。
     (四)人事人員、會計人員、統計人員、政風人員及法制人員。

  • [修正]
  • 七、審議小組由二位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等五人組成,並由部長指
      派一位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或請遷調人員到會面談。
      遷調人員填寫之意願提供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基於各單位間業務考量、遷調人員生
      涯發展及專業培養等因素,必要時得作適當調整。審議結果經簽奉部長核准後,應通知
      遷調人員及其單位於二個月內辦理遷調,並應於該期限內完成業務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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