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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座
、獎牌及獎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記功
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本部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三
萬元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以專簽辦理;一百零八年度起,
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
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止辦理出國
考察時,得補助十萬元予獲師鐸獎者從事辦學考察活動、教師
研習進修、推廣教育政策及研究發展等之用。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各主管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
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
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12260393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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