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04008419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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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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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無給職顧問之名稱及任務如下:
(一)顧問:
1.提供重要教育政策方針之專業諮詢。
2.協助本部重點科技領域、人文社會科學人才培育前瞻性計畫及外國語文等事項之
諮詢、規劃、推動及研究。
3.協助其他有關本部主管業務事項之規劃或研究。
(二)法律顧問:提供本部法律問題之諮詢服務,並協助處理相關法律事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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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顧問:
1.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學校院教授,教學及研究績效顯著。
2.具有科技、人文、資訊或社會科學教育等相關專長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效卓
著。
3.領有外國語文相關領域專業證照及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或在外國語文相關領域
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二)法律顧問:
1.領有法律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及相關工作經驗者。
2.在法律相關領域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